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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清河县出台各种招商优惠政策!

| 招商动态 |2017-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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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以更具激励性的政策高层次、宽领域推进新一轮开放招商,大力度、全要素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清河跨越发展和创新发展步伐,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在清河投资的工业项目和工业企业。

第二条 大力扶持羊绒、汽车及零部件、战略金属和耐火材料等特色产业发展;大力培育新一代信息技术、军民融合、通用航空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第三条 对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或纳税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列入“巨人计划”进行战略培育,带动产业升级;同时,大力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经济总量。

第四条 对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2016》规定的范围),特别是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及电池电机电控、通用航空等项目;500强企业、主板上市公司、中国驰名商标企业投资项目;军民融合产业项目;园中园、标准化厂房、科技孵化器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重特大项目等,在享受以下政策的基础上,实行“一事一议”。

第五条 设立县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用于激励和扶持符合本规定的项目和企业。

第二章 投资激励

第六条 鼓励支持建设中小企业园。积极引导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下(高新技术项目除外)的项目进入中小企业园。

第七条 对新上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且投资强度达到100万元/亩(含)以上的工业项目,按协议约定开工建成后,经考核验收,根据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及投资强度,在现行工业土地招拍挂出让最低价12.5万元/亩(不含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基础上扣除上交省部分后为基数,按下表比例给予扶持资金支持。

第八条 项目建设期要求: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含)—1亿元的项目建设期为1年半;1亿元(含)—2亿元的项目建设期为2年;2亿元(含)—5亿元的项目建设期为2年半;5亿元(含)以上的项目建设期具体约定。实际建设期较以上要求或协议约定每延期3个月,扶持标准下调5个百分点;延期超过1年的,不再享受本条扶持政策。

第九条 对投资强度达到22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项目优先安排土地指标。

第十条 现有企业(按照与县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完成约定的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的)在现有土地上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经验收确认后按下表比例给予扶持资金支持。

第三章 纳税扶持

第十一条 新上工业企业自协议约定投产之日起(暂定五年),税收贡献达到3万元/亩/年的工业项目,以企业当年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留成部分(营改增前,下同)为基数,给予20%额度的扶持资金支持;税收贡献每增加1万元/亩/年,扶持比例递增5%,最高不超过80%。(新上工业项目在享受本条扶持政策期间内,不同时享受第十二条扶持政策。)

税收贡献

扶持比例

3万元/亩/年

20%

每增加1万元/亩/年

递增5%(上限80%)

第十二条 对现有企业税收贡献达到3万元/亩/年(含)以上的,年纳税5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含)以上的巨人企业,分别按其比上年(纳税金额低于前三年平均水平的按前三年平均水平计算,下同)新增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留成部分的40%、50%、70%给予扶持资金支持;年纳税50万元(含)—100万元、100万元(含)—200万元、200万元(含)—300万元、300万元(含)—500万元的中小企业,分别按其比上年新增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留成部分的20%、25%、30%、35%给予扶持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现有企业引进县外战略投资者,在现有基础上进行整合重组的,按会计年度计算两年内年纳税超过30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的扶持资金支持;两年内年纳税超5000万元的,给予100万元的扶持资金支持。

第四章 土地款及履约金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在项目签约7日内,按12.5万元/亩缴纳一半土地款,剩余部分在进场建设前缴清。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在缴纳全部土地款后,由县开发区协调银行向项目业主提供所缴纳土地款同等额度的建设资金贷款。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在项目签约7日内向指定财政专户缴纳10万元/亩的项目建设履约金。项目开工后返还履约金的30%,厂房基础完工后再返还履约金的30%,主体建成后返还剩余的40%。

第十七条 占地补偿金:项目业主自进场建设至税收贡献达到3万元/亩/年前,按2000元/亩/年标准(根据物价、政策变化作相应调整)缴纳项目占地农民补偿金,不再返还。

第十八条 对企业征收的行政事业性规费,一律按最低标准征收。对省市重点项目,实行即征即返。

第五章 扶持楼宇总部经济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指楼宇总部经济类企业主要指不占用土地资源,在本县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设立的商贸物流、工程施工、中介服务等企业,以及国内外大中型企业设立的核心营运机构或分支机构、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信息中心等。同时,企业须与县政府签署协议,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实行独立核算。

第二十条 对经认定的县域外来清发展的楼宇总部企业,年纳税3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留成部分60%额度给予扶持资金支持;年纳税5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留成部分70%额度给予扶持资金支持;年纳税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留成部分80%额度给予扶持资金支持。扶持期限为5年。

第二十一条 经认定的楼宇总部企业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予以扶持资金支持,期限3年,每年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购买房价的10%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总部经济类企业,同时享受本规定中的其他各项扶持政策。

第六章 扶持技术创新、设备升级和管理升级

第二十三条 建立县级科技计划体系,按不低于当年度本级财政预算支出1.1%的比例列支科学技术经费,对县域内注册企业自主实施或与高校院所合作开展的关键技术研发、新材料、新产品试制、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所承担的上级重大科技专项等创新活动,给予企业自筹投入研发经费总额20%的扶持资金支持,上限50万元。

第二十四条 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科研机构(包括院士工作站、产业技术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及检验检测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扶持资金支持。

第二十五条 对获得发明专利的企业,每项给予5万元扶持资金支持;对获得实用新型专利的企业,每项给予1万元扶持资金支持;对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企业,每项给予5000元扶持资金支持。

第二十六条 对获得省级以上科技部门鉴定登记的国际领先水平、国际先进水平、国内领先水平和国内先进水平的科技成果,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的扶持资金支持。

第二十七条 对获得国家科技成果进步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扶持资金支持;对获得省科技成果进步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扶持资金支持。

第二十八条 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扶持资金支持;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创新型企业两化融合企业管理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扶持资金支持。

第二十九条 购置具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数控设备单台(套)500万元以上;购置具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实验设备、科研设备等单台(套)300万元以上;一次性购买进口双系统电脑横机10台以上或购买国产双系统电脑横机30台以上的企业或业户,按照购置设备所需资金不超过一年期国家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给予扶持资金支持。

第三十条 对于提升管理模式,推行精益化管理,以政府搭建平台为基础签订的合同,提升完成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资金支持。

第七章 扶持引进人才

第三十一条 对企业聘用的下列人才,为企业和产业发展确实做出贡献的,经县人才办认定后发放相应补助补贴,时间不超过5年。具体认定办法和认定工作由县人才办负责。

第三十二条 对于列入巨人计划企业的高管和技术人员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留成部分,全额用于人才奖励。

第八章 扶持品牌推广和开拓市场

第三十三条 与合资品牌乘用车配套,年供货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以供货合同和发票为准,下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扶持资金支持;与自主品牌轿车配套,年供货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扶持资金支持;与自主品牌其他乘用车和商务车配套核心关键零部件和高端总成件年供货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扶持资金支持。

第三十四条 以政府形式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展(博)览会的,境内展会按展位费30%额度给予扶持资金支持;境外展会按展位费50%额度给予扶持资金支持。

第三十五条 对牵头召开国内行业发展高层论坛、年会等重要行业活动的协会或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资金支持。

第三十六条 对获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扶持资金支持;对获得省着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扶持资金支持;对电子商务在全国销售同行业排名前5名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资金支持。该奖励资金由县政府结合获得以上品牌的企业统筹用于企业品牌宣传。

第九章 扶持上市融资

第三十七条 在境内外主板、中小板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500万元扶持资金支持;在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300万元扶持资金支持;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扶持资金支持;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给予10万元扶持资金支持。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挂牌上市后,年纳税额环比增速超过15%的,对超出部分,上市当年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全额,第二年按县级留成部分的50%额度给予企业扶持资金支持。

第三十九条 企业成功上市的,在上市过程中因审计调账、调整利润、购并重组等原因发生的税费,对其新增企业所得税、股东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剔除应正常缴纳部分)奖励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改造升级。

第四十条 鼓励我县企业“买壳”、“借壳”上市。凡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县的,视同改制上市,享受相应政策扶持。

第四十一条 对纳税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的,对建设期间(不超过两年)的贷款及发债融资(贷款及发债总额不超过投资额部分)给予不超过利息总额50%的补贴(按国家贷款基准利率进行测算),补贴总额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章 扶持带动就业、环保生产、创制标准

第四十二条 对吸纳就业人数达200人以上,且年度员工工资支出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年给予10万元扶持资金支持;对吸纳就业人数达500人以上,且年度员工工资支出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年给予20万元扶持资金支持。

第四十三条 对汽车零部件企业生产获得环保部认可并公告的环保类产品,给予公告费50%额度扶持资金支持;对获得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扶持资金支持。

第四十四条 对提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研制项目得到立项认可,在标准正式发布后,对主持标准起草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5万元的扶持资金支持,对参与起草的企业(排名前三位)分别一次性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3万元的扶持资金支持。

第十一章 支持开发区盘活土地及集约发展

第四十五条 为节约集约用地,防止出现新的闲置土地,对新增项目用地严格把控供地规模。在签订招商协议时,按照项目总投资额度确定供地面积,明确投资强度、建设计划,根据建设计划分批分期供地,对于达到协议约定,并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按程序办理土地使用证;对经考核验收达不到协议约定的,停止供地。

第四十六条 鼓励企业建设多层厂房,对符合建设规划且达到控制容积率标准的,新建层数在三层以上(包括地下,含三层)的厂房,从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留成部分中给予20元/平方米的扶持资金支持。

第四十七条 企业租赁3000平方米以上闲置厂房或标准化厂房,自租赁之日起三年内,年纳税贡献率达到50元/平方米的,从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留成部分中给予20元/平方米/年的扶持资金支持。

第四十八条 投资建设运营标准化厂房的企业,经验收达到使用条件之日起,半年内未能租出的标准化厂房,按每月3元/平方米标准给予6个月的扶持资金支持。

第四十九条 对开发区内闲置二年以上的项目用地、僵尸企业土地,由开发区按政府评估价回购,采取“腾笼换鸟”的方式,进行二次招商。

第五十条 为提高企业资产效益和土地利用效率,成立企业闲置厂房信息中心,由开发区按照50—80元/平方米/年的价格回租闲置厂房,有针对性的分类别招商或用于其他企业扩大生产。

第五十一条 由开发区严格控制企业土地转让价格,不得高于开发区现行土地价格。

第五十二条 对足额缴纳土地使用税的企业,按所缴纳的土地使用税给予以下比例扶持:

第十二章 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引荐人奖励

第五十三条 企业奖励

对纳税达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县委、县政府分别授予纳税贡献金奖、银奖和铜奖荣誉称号。

第五十四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奖励

1、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县委、县政府授予企业法定代表人“清河创业功勋”金质勋章:

①项目自建设之日起一年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亿元(含)以上(经考核验收后,下同),或三年累计新增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含)以上的企业;

②年纳税2000万元(含)以上、集团年纳税3000万元(含)以上且不低于上年纳税额的企业(集团)。

2、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县委、县政府授予企业法定代表人“清河创业功臣”金质奖章:

①项目自建设之日起一年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含)以上,或三年累计新增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企业;

②年纳税1000万元(含)以上、集团年纳税2000万元(含)以上,且不低于上年纳税额的企业(集团)。

3、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县委、县政府授予企业法定代表人“清河明星企业家”荣誉奖牌:

①项目自建设之日起一年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或三年累计新增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

②年纳税500万元(含)以上且不低于上年纳税额的企业。

4、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县委、县政府授予企业法定代表人“清河优秀企业家”荣誉奖牌:

①项目自建设之日起一年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或三年累计新增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

②年纳税200万元(含)以上且不低于上年纳税额的企业。

第五十五条 引荐人奖励

对引进县外来清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及相应比例奖励引荐人(指直接引荐清河以外的投资者来清投资,最终促成项目落地,且经投资者确认的;限1名)。

第五十六条 对完成招商引资任务和对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单位,给予一定额度的招商经费。对在招商引资工作和产业转型升级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行政、事业财政供养人员优先提拔使用。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县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成立县企业综合服务办公室,具体负责政策的落实兑现。

第五十九条 对涉及县留成部分的扶持资金支持,不超过企业当年纳税县留成部分总额。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本规定发布施行后,对企业的各项扶持政策以本规定为准,之前签约项目按协议约定执行;之前对企业的相关扶持政策未落实到位的按原规定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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