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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9

为坚定不移地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坚定不移地抓开放、促发展的道路,充分调动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牢固树立投资者是“上帝”、引荐者是功臣、机关是服务、干部是公仆的观念,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内外商来我市投资兴业,促进内外开放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书面的形成,推动我市经济快速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招商引资的范畴和主体

第一条凡从邢台市行政区域以外引进的资金,技术、设备、人才、品牌、管理方式及经验等各种生产要素都属于招商引资的范畴,引进的生产要素,可用于我市一二三产的各行各业,既可以新建和嫁改企业,也可以采取租赁、承包、兼并、参股、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改建企业,还可以用作流动资金(使用期半年以上的)以及开补偿贸易等。

第二条在我市区域内的所有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城市农村,各行各业和全市人民群众,都负有招商引资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经批准,县处级(含县处级)以下工作人员,可直接参与招商,也可以保留原职级办企业,脱离工作岗位友商办企业人员,本人愿复职的,由组织按原职级适当安排,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实习生参与招商引资经商办企业,其档案可由人才交流中心保存,保留毕业分配资格。

第四条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不论其身份、职业、年龄,只要与内外商签订了项目合同,引进内外商投资,就是项目业主、我方企业的代表。本人无力经营管理的,可委托他人进行经营管理。

二、优惠处来投资

第五条来我市投资的内外商,享受国家、省统一规定的优惠政策。同时,还可享受我市制订的各项政策优惠。

第六条内外商投资现代农业、创汇农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环保、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等基础建设项目,我市支持发展的支柱产业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以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内商在注册资本中注入500万元或外商在注册资本中注入50万美元以上的较大项目,建成后从企业获利年度起(嫁改、兼并、参股、收购、重组现有企业的,按新增所得税计算),企业上缴的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由财政列收列支,第1年至第5年全额返还,第6年至第10年减半返还。

第七条对内外商投资的信息产业、生物工程和新材料技术领域等高新技术项目,除享受第六条优惠外,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嫁改,兼并、参股、收购、重组现有企业的,按新增增值税计算),按年销售额由同级财政实行增值税返还: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3年内按50%返还企业: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3年内按50%返还企业,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5年内按50%返还,2000万元以上的,5年内按80%返还。

第八条对来我市从事高新技术开发和转让的单位或个人,其技术转让及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营业税、所得税。

第九条按照程序报省审批后,放开房地产二、三级市场。按照我市(县、市、区)城市建设整体规划,确定若干块城区土地出让招商。凡具备条件的内外商,均可对成片的土地进行开发,承建基础设施或从事房产开发和经营,经开发或建设后,开发者可按规划用途及有关规定进行转让,出租和经营。

第十条内外商投资企业,我方股本金可以用原企业场地折价入股。原企业是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在补办出让手续时,按评估价的40%补缴出让金,内外商投资者采用租赁的方式用地,兴办学校、体育场馆、图书等公益事业的,租金可按核定标准的40%收取:租金和补缴出让金确有困难的,经市、县(市、区)政府批准,可缓交或欠交。

第十一条内外商投资整治、开发国有废弃土地,经市县(市、区)政府批准,可无偿使用土地(最长不超过50年)。

第十二条外地国有企业兼并本市国有企业,在不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保持原土地使用性质不变。

第十三条鼓励内外商采用租赁、承包、收益分成等方式开发荒山、荒坡、荒滩等闲置土地。植树造林的,合同期可在50年以上,见效前可无偿使用。

第十四条对内外商投资我市旧城改造,免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小区综合开发费、人防费、粉煤灰综合利用费,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费、文物勘探费、土地出让业务费,减半征收交易服务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土地评估费。

第十五条对内外商投资企业,减半征收供电贴费,水资源费,社会中介机构验资费。

第十六条各国有商业银行要提前介入内外商投资项目,积极主动参与项目评估,对可行基础上及时申报立项。要将每年新增贷总额的50%,用于招商引资基础上的我方配套资金和企业流动资金。经营、市政府批准的重点项目,金融部门要千方百计优先支持,对上级批准的项目,要确保我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批准的间接利用外资项目,要按上级授权项目资金转贷,支持项目如期实施。

第十七条内外商嫁改、兼并、收购、参股、重组本市现有企业时,可根据实际民政部进行改制,减号增效。我市企业法人代表,要积极进行招商引资和企业改制、改造;非本人因素,因合资合作和企业改制后不能继续担任企业法人代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做适当安排。

第十八条内外商嫁改、兼并、收购、参股、重组我市企业时,企业尚未归还的地方财政有偿资金和其他基建投资的本息余额,所欠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借、贷款本息余额,经债权人同意,本金可转为投资,利息可酌情减免:连续亏损3年以上的企业被兼并后,兼并企业还款确实困难的,经债权人同意,在计划还款期内,可享受停、缓收息的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现有三资企业增资扩股时中方国有股份扩股所需资金:新上三资企业国有股份的中方配套资金和招商引资奖励资金。专项资金从现有三资企业上缴本市、县(市、区)财政地方财力部分中,按10%比例提取,由同级财政专户储存、专项使用。

第二十条对所有涉及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家、省有明确规定和前列条款有规定的除外),数额有幅度的,均按低限征收,符合第六条至第八条的项目,按低限减半征收,对有的项目,视情可进一步缓、减、免。

第二十一条内商在邢所办企业,当年安置城镇户籍的下岗、行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50%,并签订劳动合同两年(含两年)以上的,经劳动部门确认,税务部门批准,免征工农业税、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城镇户籍的下岗,待业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劳动部门确认,税务部门批准,减半征收工农业税、所得税2年,外商投资企业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凡投资到位或成功后,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办理本人或本人直系亲属邢台市辖区城镇户粮关系,是外地城镇户口的,每投资20万元办理1人,每引荐100万元办理1人,是外地或本市农村户口的,每投资50万元办理1人,每引荐300万元办理1人。符合随迁的家属户粮入本市后,在购房、子女入托、就业等方面享受本市(县、市、区)市民同等待遇。

第二十三条内外商投资企业有其他要求,可实行一事一议一策,特事特办政策。

三、优化投资环境

第二十四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内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内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得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向内外商投资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拉赞助,严禁为内外商投资企业指派施工单位和强买、强卖设备料件,以及指定中介机构和保险机构,严禁吃拿卡要或以其他方式侵犯内外商投资企业利益。

第二十六条加强对涉外场所的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干扰外商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确需对涉外宾馆、饭店和外商的住处进行检查时,必须经市公安局、市安全局主要领导批准。

第二十七条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不得随意和押企业代表,冻结、划拨企业账户存款,扣押、保全企业效能工具和其他财产。确需采取上述措施,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外经贸局、经贸委,工商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集中年检。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年检工作的监督、协调,做到制度公开,政策透明,简化手续,提高效率。

第二十九条凡内外商投资千万元(或百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实行挂牌保护。除法律规定和省、市政论统一部署的检查外,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进企业检查(各县市区挂牌保护的企业规模,内容自定)。

四、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十条在对外开放办公室设立专门机构(三个中心),为外商提供优质服务。“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服务中心”,要积极协调有关涉外项目审批部门办理利用外资项目的审批手续,接受外商委托代办有关审批手续,配合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加强对三资企业的管理,为外商提供生产、生活中所需要的各种服务,帮助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保护中心”,要督促检查利用外资各项政策的落实,监督涉外部门对三资企业实行优质文明,高效服务,依法保障外商和三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侵犯外商和三资企业合法权益举报中心”,要认真受理外商投诉,及时自理并承办投诉件的分拨、督办和跟踪反馈工作。

第三十一条与内外商投资相关的工作部门,必须实行行政公示制度和服务承诺制度公开办事内容,程序、标准和时限,专人专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第三十二条对内外商投资的重大项目,各涉外经在行项目联系人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跟踪服务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确保项目顺利进展。

第三十三条建立涉外项目联合审批办公制度。由主管副市长(主管县市区长)牵头,开放办,计委、经贸委、外经贸局、涉外项目审查办等部门派专人参加,实行全程一站式服务。联合办公地点设在市(县、市、区)对外开放办公室,每周一次。已经联合审定的项目,需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有关部门只作技术处理,没有否决权,并随到随办。

第三十四条税务、土管、建委、规划、卫生、环保、技术监督、外事、公安、消防、供水、供电、供热、电信等部门,对内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要随到随办,当日办结或转报。需经专家论证的项目要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或转报。在特殊情况下,对外开放办公室可对以上部门联合办公。

第三十五条多事部门要适应招商引资的需要,不断拓宽服务领域,增加服务项目,提高服务水平。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帐户设立,资金拨付、外汇结算等优先管理。国外帐户行付款通知须隔日入内,合法外汇汇出款在1个工作日内汇出,境外开具的信用证,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益人,外商投资企业结汇,人民币资金在2个工作日入帐,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开立外汇帐户,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十六条对外商投资企业商检注册登记的申报,凡有效文件齐备的,做到随到随办,一般进口设备的检验及残损鉴定15日内完成,办理一般原产地证和普惠原产地证2日内完成;对国家规定的出口检验商品,正常情况下5日内完成,对个别单证不全但不影响商品检验的,先检验放行,尔后限期补齐有关证件。

第三十七条宣传、文化部门要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多种媒介,广泛宣传我市投资环境、资源优势、产业优势和招商引资项目、大力弘扬我市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和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先进典型,大力弘扬我市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和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先进典型,及时披露干扰、破坏我市投资环境的典型事件,努力营造人人想招商,人人为招商,人人去招商的浓厚氛围。

五、对引荐者的奖励

第三十八条引荐内外商在我市直接投资的(含嫁改、收购、兼并、参股、重组,租赁我方企业的投入),可按外方投资额的1%一2.5%提取奖金。

第三十九条引荐国内外无偿资金和内外商捐赠的,按引进、捐赠资金额或捐赠物资价值的10%一20%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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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简称“邢”,旧称邢州、顺德,位于京津冀区域冀中南地区中心,是河北的新型工业化、能源基地。 历史上有3500年建城史,曾是商代祖乙之都, 后四次建国、三次定都,素有“邢国故地、襄国故都”之誉。在悠久的历史中,涌现出中医圣祖 扁鹊、五代...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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