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柏乡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11-03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开放兴县战略,鼓励为柏乡县招商引资的国内外单位和个人,依据邢台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内外开放加快招商引资步伐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文件,结合柏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对象为招商引资第一引荐人(指第一时间首位将外来投资者介绍到我县考察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引荐人),引荐人由外来投资者认定。
第三条对引进资金、项目、技术的引荐人,根据“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按本办法给予奖励,即合资企业由我方企业出资奖励,独资企业由县财政出资奖励。
第四条奖励标准
(一)从县外引进的生产性投资,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投资方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提取奖金。
(二)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或国内知名企业投资的按1.5%奖励。
(三)引进项目、技术的奖励按项目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计算投资额。
第五条奖励程序
(一)所引资金到位并开工生产后,由引荐人提出申请,商务局对相关资料进行认定(营业执照、国地税登记证、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合同、投资者身份证明、固定资产所有权等),并报经政府研究后会同财政局兑现办理。
(二)同一事项符合其他奖励条件的不重复奖励,但可按其中最高奖励条款执行。
第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发布的同类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