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隆尧县关于扩大招商引资推进项目建设的暂行规定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11-03
为深入实施“两业两区两城”战略,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推进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的项目特指工业项目,全县新上工业项目重点向县城工业园和东方食品城两个工业园区集中。
第二条对引进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引荐者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对引进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或引进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项目,授予引荐者“隆尧招商引资功臣”荣誉称号,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引荐者一次性奖励,同时奖励一名财政指标。项目属乡镇或部门引进的,奖金额的50%用于奖励主要引荐者,其余50%用于奖励其他引荐有功人员,奖励财政指标归乡镇或部门。
第四条对新建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享受隆尧县项目建设有关优惠政策,并授予项目业主“隆尧县项目建设功臣”荣誉称号。
第五条对年度上缴税金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两年上缴税金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或三年上缴税金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的企业,奖励一名财政指标。
第六条对年度上缴税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企业,奖励一名财政指标,并以历年年度上缴税金最高额为基数,每增加500万元,增奖一名财政指标。
第七条对当年新增税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当年税金新增量县分享部分40%的奖励。
第八条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或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首次获得河北省名牌产品、河北省著名商标或“省高新技术企业”(或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九条实行“飞地分享”政策,对乡镇引进异地建设的项目,各项经济指标由引进乡镇和落地乡镇共享,项目所产生的税收等各类经济指标各分享50%。
第十条隆尧镇、莲子镇镇、柳行农场年度新建1个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或新建3个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他乡镇年度新建1个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新建3个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授予“隆尧县项目建设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并奖励5万元。
第十一条对当年新增贷款总额排前四位的金融机构,在年终评先评优中优先推荐;排前两位的金融机构授予“隆尧县支持项目建设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实行“项目代办”制度。对重点项目和招商项目,由县政府安排专职人员担任“项目经理”,全程帮办相关手续。涉及相关职能部门由一把手负责,专职办理,限期办结。
第十三条实行“零规费”制度。工业项目建设期间一律免收各类行政事业规费。确需收费的,须报经县政府批准,待项目建成投产后,按最低标准补缴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实行“惠商证”制度。向外来投资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业主颁发《惠商证》,凡以上企业运送原材料、设备、产品的车辆,在本县境内,除发生交通事故和严重违章外,公安、交通部门只纠章,不扣车、不罚款、不滞留。
第十五条实行“打包收费”制度。工业园区内的各类行政事业和服务性收费,每年年初由县物价局、财政局、优化环境协调指挥中心对收费标准和额度进行核定,由收费单位依法委托园区管委会收取。各职能部门只服务、不收费。
第十六条实行“挂牌保护”制度。对重点园区、重点企业和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挂牌保护,未经县优化环境协调指挥中心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到企业和项目单位进行检查收费(安全生产检查、税收征管除外),不准冻结企业资产、查封企业账户、传唤企业法人代表或让企业停产整顿。
第十七条实行“初犯不罚”制度。企业在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过程中,初次发生的违规行为,县职能部门只对企业提出整改建议,不停产、不处罚。
第十八条实行“处罚问责”制度。对因县职能部门协调服务不到位,导致上级对口部门处罚企业的,发生一次,对县职能部门全县通报批评;发生两次,取消县职能部门年度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调整或建议调整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