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南和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11-03
1、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企业先期缴纳项目用地成本,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从其纳税的县留成部分全部返还。
2、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只需缴纳国家规定的审批费用并承担对农民一次性或逐年补偿,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
3、企业建设期内免收各项规费。自协议投产之日起两年内实行“零收费”政策。任何部门不得进区内企业收费。
4、企业自协议投产之日第三年起执行“规费一口清”政策,各项规费按最低限征收,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收取。
5、对生产性项目,建成投产后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按税收的县留成部分给予返还,前两年返还100%,第三、第四、第五年分别返还50%。
6、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
7、区内实行小规模纳税人“税收归口清”政策。每年由税务部门核定全年固定纳税额。
8、钢制品企业进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企业可从技术改造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9、区内实行“零干扰、封闭式管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对园区内企业进行检查、收费、集资、摊派、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