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宁晋县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11-18
一、对外来投资者的优惠
第一条:凡来宁晋县投资的内外商,在享受国家、省、市统一规定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宁晋县制定的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第二条:在宁晋县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利用内资或注册利用外资1000万美圆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县政府提供100亩以内的土地供企业无偿使用;用地超过100亩的,再提供80亩以内的划拨价土地。
第三条:在宁晋县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以上的利用内资或注册利用外资500万美圆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县政府提供50亩以内的土地供企业无偿使用;用地超过50亩的,再提供50亩以内的划拨价土地。
第四条:在宁晋县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利用内资或注册利用外资300万美圆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县政府提供80亩以内的划拨价土地。
第五条: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利用内资或注册利用外资300万美圆以下的项目用地,可采取土地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多种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内双方议定。
第六条:享受地价优惠的内外商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所缴纳税金的县级留成部分累计达到其享受优惠土地的价值时,土管部门办理并移交土地使用证件。
第七条:土地价格由县政府直接控制,其基本原则为:根据有关补偿规定,结合土地市场情况,低线作价。
第八条:享受用地优惠的内外资项目,项目业主事先需向政府招商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与其签署《项目建设协议书》,确定投资规模、建设期限、享受优惠条款等事宜。
(二)税费政策
第九条:在宁晋县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利用内资或注册利用外资100万美圆以上的生产性项目,从实现销售收入年份起,所缴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3年内由县财政作为支持资金注入企业。
第十条: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执行“免二减三奖二”的7年优惠政策,即:免征两年,减半征收三年,全额征收后县级留成部分奖励两年。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内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比照外商投资企业标准,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内资企业,比照“免二减三”的标准,将县级留成部分返还给企业。
第十一条:新上内外商投资企业,其产品被认定为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成果的,该产品5年内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县政府全部返还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第十二条: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利用内资或注册利用外资50万美圆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房产税、车船税、城建税按实际缴纳数的县级留成部分,前3年由县政府以补助方式如数返还;自建设日开始,行政性收费留县部分免收3年,3年后对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按下限收取,并实行“明白卡”和定点缴费制度。
第十三条:凡进入“东城西区”的内外资项目,其行政性收费由环境治理办公室核定,收费局统一收取,其它任何部门不再直接收取。
(三)其他
第十四条:在“东城西区”享受土地优惠政策的内外资企业,项目投产前,其10千伏供电线路由电力局无偿架设到该企业围墙外沿,供企业使用。
第十五条:内外商投资项目竣工后,由县政府招商引资部门召集审计局、财政局、计划局、乡镇企业局等有关单位共同审核后,做为兑现依据。
第十六条:对投资数额较大,科技含量较高,在国内乃至世界有较高声誉,对全县相关产业发展有较强带动作用的项目,根据客商要求,可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单独解决。
二、对引荐者的奖励
第十七条:个人引资项目,自缴税年度起,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30%奖励给引资人3年;县直单位引资项目,自缴税年度起,增值水和企业所得税线级留成部分的40%奖励给单位6年。由县政府从返还企业所得优惠资金中扣除。
第十八条:个人一次性引资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内资项目或注册利用外资500万美圆以上的外资项目,两年内投资完成后,安排一名符合条件的财政开支人员。
第十九条:从上级争取到的用于我县经济项目及公益事业建设的无偿资金(不含国家分配计划内的指令性资金),属跨系统、跨行业引进的,按引资额的5%提取经费;垂直引进的,按引资的2%提取经费。引荐国内外其他各种无偿及捐款资金,用于公益事业建设的按引资额的20%提取奖金,引荐资金达500万元以上(或50万美圆以上)的,安排一名符合条件的财政开支人员。以上经费和奖金由收益单位或县财政局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