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平乡县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优化投资环境的十条规定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11-04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优化投资环境,吸引更多客商来平乡投资兴业,促进该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对固定资产投资大、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生产经营型项目和对招商引资做出突出贡献者,县委、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给予优惠和奖励。
第二条实行项目代办制,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招商局代办相关手续。
第三条实行限时办结制,启动行政服务中心,开展“一站式”服务,凡属县级权限内的审批手续,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全部有效证件后原则上当日办结,需报上级机关审批的,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报批手续。
第四条规范收费行为,对全县生产经营型企业,推行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口清”。具体办法由县纪委牵头组织制定并监督有关部门实施。
第五条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自注册之日起到投产之日止,免交县级权限内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它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六条严格控制对企业的检查评比活动。除国家、省、市统一部署的专项检查、依法需开展的检查外,未经县主管领导签字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到企业进行检查、评比。
第七条对投资的重点项目业主发放“VIP”卡,对持卡贵宾在全县范围内享受最高的礼遇待遇。
第八条开展“下评上”活动,每半年由企业对职能部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评议,被评为后三名的单位,第一次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两次被评为后三名的单位,一把手给予免职处理,是垂直部门的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对一把手进行相应处理。
第九条实行项目建设领导分包责任制,凡县级以上重点项目,均由一名县级领导分包负责,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服务。
第十条在县招商局开通服务热线(06970),接受客商咨询、投诉。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往与该规定不符的招商引资政策以本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