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威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11-04
土地优惠
一、一般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投入,下同)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用地执行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每亩6.6万元的标准。固定资产投资20万元(含3000万元)的项目,投产后从企业纳税县留成部分,按项目用地每亩奖励技改、环保等配套资金1.6万元;固定资产投资30万元(含5000万元)的项目,投产后从企业纳税县留成部分,按项目用地每亩奖励技改、环保等配套资金2.6万元;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的项目,投产后从企业纳税县留成部分,按项目用地每亩奖励技改、环保等配套资金3.6万元;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对高科技产业项目、棉花深加工项目,按上述标准提高一个档次给予奖励扶持。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超亿元的工业生产性项目,根据投资者实际需要,可在工业区内供给适量综合用地,在县城规划区内批量购置职工住宅时,给予减免城市配套费等照顾。
三、对较大规模的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经营性用地和社会公益事业用地,优惠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四、项目用地的投资强度应符合相关规定。项目投资额的认定,以实际投入到位资金为准。
税收优惠
一、对新上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不含土地投入,外资按同期汇率折算,下同)以上的工业项目和农业项目、社会公益基础设施类项目,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服务业项目,从项目建成投产或开始经营之日起,3年内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按县享部分的50%予以奖励。
二、对新上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和农业项目、社会公益基础设施类项目,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服务业项目,从项目建成投产或开始经营之日起,前2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按县享部分等额予以奖励,第3-5年按县享部分的50%予以奖励。
三、对现有企业扩大规模、外来企业兼并县内现有生产性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万元的,以上年纳税额为基数,3年内,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超基数部分按县享部分的50%予以奖励;对收购破产、停产生产性企业的,视为新上项目,按第7、8条执行。
四、进入县城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生产性企业,自投产之日起,除享受上述税收优惠外,固定资产投资10万元(含3000万元)的,3年内,按缴纳增值税县享部分的50%予以奖励;固定资产投资30万元(含5000万元)的,前2年按缴纳增值税县享部分的50%予以奖励,第3-5年按缴纳增值税县享部分的25%予以奖励;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前3年按缴纳增值税县享部分的50%予以奖励,第4-6年按缴纳增值税县享部分的25%予以奖励。
五、收费优惠。对新上生产性项目和现有工业企业,县有权处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或缓收(详见附表),缓收项目缓收期为3年。对县无权处置的收费项目,全部按最低限收取。
六、对高科技产业项目、棉花深加工项目的税费优惠,实行“一事一议”,进一步提高优惠幅度。
水电优惠
一、对进入园区企业的工业和生活用水实行分区分类计量收费。企业因生产需要,允许打自备井,水资源费最大限度予以优惠。
二、对重点工业企业、用电大户,根据企业需要,生产用电可按大工业电价执行。
人才及用工优惠
一、经县政府批准,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年上缴税金2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招录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根据投资和贡献情况,经县编委会研究批准,可由县人事劳动部门予以办理财政全额事业单位工作关系,保留档案工资。在企业连续工作满4年后,可回原分配事业单位工作。继续留在企业的,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除在企业领取应得薪酬外,4年内,县财政为其发放档案基本工资。
二、保障企业用工自主权,需协助招工的,县人事劳动部门提供无偿服务。
三、企业新招工人需在县内培训的,由县提供适当培训经费。需到外地进行培训的,对受培训人员给予适当生活补贴。
四、对企业招用的“40、50”失业人员,给予政府补贴,减轻企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