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清河县关于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暂行规定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11-04
为进一步激发和调动清河县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的积极性,实施第三次创业,加速区域中心城市建设进程,借鉴外地经验,结合该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授予“清河创业功勋”金质勋章:
新建或新增固定资产投入自建设之日起一年内达到2亿元以上(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80%,由县审计、计划及主管产业部门进行审核认定,下同),或三年累计新增固定资产投入达到3亿元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
首次当年纳税总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
年纳税总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或三年累计纳税3000万元以上,二者年增幅均在30%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
对被授予“清河创业功勋”金质勋章者,由县政府出资为其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奖励价值40万元轿车一辆,企业可推荐两名有突出贡献人员,经县有关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优先到事业单位工作。
第二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授予“清河创业功臣”金质奖章:
新建或新增固定资产投入自建设之日起一年内达到1亿元以上,或三年累计新增固定资产投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
首次当年纳税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
年纳税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三年累计纳税2000万元以上,二者年增幅均在30%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
对被授予“清河创业功臣”金质奖章者,由县政府出资为其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奖励价值20万元轿车一辆,企业可推荐一名有突出贡献人员,经县有关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优先到事业单位工作。
第三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授予“清河明星企业家”荣誉奖牌:
新建或新增固定资产投入自建设之日起一年内达到5000万元以上,或三年累计新增固定资产投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
当年纳税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或三年累计纳税1000万元以上,二者年增幅均在30%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
对被授予“清河明星企业家”荣誉奖牌者,由县政府出资为其办理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授予“优秀企业家”荣誉奖牌:
新建或新增固定资产投入自建设之日起一年内达到3000万元以上,或三年累计新增固定资产投入达到8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
当年纳税总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或三年累计纳税400万元以上,年增幅均在30%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
对以上所有荣誉获得者所在企业均列为“全县重点保护企业”,予以挂牌保护。
第五条自项目建设之日起两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或实际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投产后,按该项目征地费用同等额度(原则上每投资100万元供地1亩),县政府以企业每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留县、乡部分,在次年及以后年度予以返还支持企业,返还资金按企业税收管辖和财政管理体制,由县、乡财政分级负担。
第六条自项目建设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以上或注册利用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投产后,按该项目征地费用额度的50%,县政府以企业当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留县、乡部分,在次年及以后年度予以返还支持企业,返还资金按企业税收管辖和财政管理体制,由县、乡财政分级负担。
第七条鼓励外商增资扩股。外商新增100万美元以上用于扩大固定资产规模的投资,按企业实际缴纳的新增所得税进行奖励,前两年新增上缴所得税留县部分由县政府作为支持资金奖励企业,后三年减半奖励。
第八条对荣获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县政府一次性奖励企业100万元。
第九条县政府对企业开发、研制并生产的新产品,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4万元,三等奖3万元。
第十条对当年设备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单个羊绒产业深加工项目或棉纺、纺织项目,设备投入500万元以上的汽摩配件产业、合金产业、耐火材料产业和新兴产业生产加工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县审计、计划及主管产业部门对新上生产设备投资额进行审核认定,下同),县政府按设备投资额的1‰一次性奖励企业。
对当年新上50台以上横机的羊绒织衫单个项目,建成投产后,县政府按设备投资额的5%一次性奖励企业;对当年新上电脑织机的羊绒织衫单个项目,建成投产后,县政府按设备投资额的1%一次性奖励企业(设备投入奖励不重复计奖)。